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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工作联系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中共永丰县委办公室  阅读次数:

县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丰县人大常委会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工作联系办法》的通知

(永办字〔2017〕127号)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含省、市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织:

    将《永丰县人大常委会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工作联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永丰县委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

 

永丰县人大常委会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工作联系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江西省委关于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人大工作的意见》(赣发〔2014〕25号)、《中共吉安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人大工作的意见》(吉发〔2015〕9号)、《中共永丰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人大工作的意见》(永发〔2015〕11号)精神,为加强县人大常委会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更好地履行依法监督职责,推进全县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邀请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凡议题涉及“一府两院”或需“一府两院”处理解决的重大问题,可邀请县人民政府有关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召开会议,也可邀请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

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应邀请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副主任列席;县人民政府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应邀请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副主任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

三、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召开的重要会议,应邀请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副主任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

四、政府各部门每年要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1 - 2次工作,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评议和执法检查等活动,认真研究办理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代表视察报告、代表议案建议、执法检查报告等,并按规定向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办理落实情况应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并占一定分值,具体考核工作由人大常委会负责。

五、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县性的年度工作会议、专项工作会议,总结、研究、布置工作应邀请人大常委会或者相关专、工委负责人参加。政府各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人大常委会和各专、工委的联系,及时报告或通报工作情况。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按规定列席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省、市条管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

六、县人大常委会对重大问题作出决议或决定前,一般应与“一府两院”取得联系,作出决议、决定之后,“一府两院”要积极组织实施。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汇报时提出的审议意见,分别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办理。“一府两院”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和审议意见办理结果。

七、县人大常委会每次会议前,要围绕会议议题组织有关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省、市、县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执法检查或调查研究。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评议、执法检查、调查研究等监督工作,事先应通报“一府两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有关部门,以及法、检“两院”的负责同志参加。对视察、评议、执法检查、调查研究等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转交“一府两院”研究办理并报结果。

八、“一府两院”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工委征求意见。相关专、工委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报告机关。“一府两院”对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有关专、工委应负责通知报告单位将修改好的专项工作报告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前按会议材料格式打印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九、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印发的与“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有关的文件材料,应发给“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以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印发县人民政府正科级部门的文件应分别抄送县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重要文件和重大案件的处理情况,县人大常委会交办、转办的案件或信访件的处理情况,应及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材料时,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

十、“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要主动邀请代表参加工作评议、民主测评、调查研究、座谈会、听证会、法院庭审旁听、检察院开放日等活动,进一步拓宽人大代表知情知政的渠道。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要按活动要求,推荐综合素质好、履职能力强、工作热情高的人大代表积极参与,并做好相关的联系、服务工作。

十一、县人大常委会与县人民政府建立办公室主任联系制度,互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工作中需对方出面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处理意见。

十二、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要加强与“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开展工作。其主要联系部门和单位如下:

1.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要对口联系县纪委、县委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及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与常委会办公室职责相关方面的工作。

2.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主要对口联系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司法局、县法制办、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县监察局、县人社局(编办)、县民政局、县民宗局、县旅发委、县侨联、县外侨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

3.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审查工作委员会):主要对口联系县发改委(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永丰调查队、县国资委、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工信委、县安监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商务局、县供电公司、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分局、县商行办、县物资总公司、县供销社、县电信公司、县邮政分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供电公司、县盐务公司、县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县住房公积金办事中心、县石油支公司、县政府金融办、县银监办事处、县人民银行、县农业银行、县农业发展银行、县工商银行、县建设银行、县中国银行、县农商银行、县邮政储蓄银行、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县人寿保险公司。

4.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要对口联系县文明办、县教体局、县卫计委、县文广新局、县科协、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档案局、县志办、县社联、县文联、县新华发行公司、县城建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管局、县人防办、县城投公司。

5.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主要对口联系县农业局、县粮食局、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县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扶贫和移民办、县农业开发办、县气象局、县蔬菜局、县烟草局、中储粮永丰直属库、官山林场、李山林场、罗铺垦殖场,综合协调和联系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人事任免工作和代表工作。

十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与对口部门的具体联系办法。